聂律师说法 | 男子离职后注册公司"抢"客户,原公司要求赔偿,合理吗?
刘某原系A公司的员工。A公司生产某种设备,因为设备本身的特殊性,所以客户群体也相对固定。刘某在A公司期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单独签订了一份员工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刘某在公司期间以及离职以后对公司的业
聂律师说法 | 男子离职后注册公司"抢"客户,原公司要求赔偿,合理吗?
刘某原系A公司的员工。A公司生产某种设备,因为设备本身的特殊性,所以客户群体也相对固定。刘某在A公司期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单独签订了一份员工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刘某在公司期间以及离职以后对公司的业务情况具有保密义务,两年内不得设立与A公司具有竞争业务关系的公司,不能去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A公司向刘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是,刘某在离职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就注册了一家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并且部分客户是A公司的合作单位。A公司调查确认上述事实之后,向刘某致函要求赔偿,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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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刘某和A公司之间就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通过书面协议进行了约定,并且A公司向刘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刘某离职后注册公司并使用了A公司的客户资源,属于违反双方约定的行为。所以,A公司向刘某主张违约赔偿,应属于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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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株洲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