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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篇幅较长,考生需要作答的字数也很多。在读题时,可适当记录一下案情重点,以便答题时遗漏得分点。
具有较强的逻辑能力和严密的作答能力是目前备考的重要环节,在做题时,不要忘记训练一下自己的表达能力哦~
实训
主观题
案例一
鸿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从事生物医药研发。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别为37%、30%、19%、14%;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错。
2013年8月初,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骐黄公司,并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简称:《1号股东会决议》):第一,公司增资1000万元;第二,其中860万元,由骐黄公司认购;第三,余下的140万元,由丁认购,从而使丁在公司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变,而其他各股东均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认缴权;第四,缴纳新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2013年8月31日。各股东均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之后,丁因无充足资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认缴出资的缴纳;骐黄公司虽然与鸿捷公司签订了新股出资认缴协议,但之后就鸿捷公司的经营理念问题,与甲、乙、丙等人发生分歧,也一直未实际缴纳出资。因此,公司增资计划的实施,一直没有进展。但这对公司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至2013年底,公司账上已累积4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
2014年初,丁自他人处获得一笔资金,遂要求继续实施公司的增资计划,并自行将140万元打入公司账户,同时还主张对骐黄公司未实际缴资的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但这一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
鉴于丁继续实施增资的强烈要求,并考虑到难以成功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公司在2014年1月8日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如下议案:第一,公司仍增资1000万元;第二,不再引进外部战略投资人,由公司各股东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认缴新股;第三,各股东新增出资的缴纳期限为20年;第四,丁已转入公司账户的140万元资金,由公司退还给丁。就此议案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简称:《2号股东会决议》),甲、乙、丙均同意并签字,丁虽签字,但就第二、第三与第四项内容,均注明反对意见。
之后在甲、乙的主导下,鸿捷公司经股东大会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并于2014年1月20日办理完毕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2014年底,受经济下行形势影响,加之新产品研发失败,鸿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至2015年5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设备款债务1000万元,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已不足以偿付。(2015/四/五)
《1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就骐黄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
丁可否主张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为什么?
《2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其与《1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如何?为什么?
鸿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中,何时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为什么?
就鸿捷公司不能清偿的1000万元设备款债务,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个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为什么?
解答
1.【考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答案】《1号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程序上符合股东会决议的程序。
【思路点拨】有的考生忽视了题干中叙述的其他股东放弃了优先认购权,而误认为该决议因排除了其他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而无效。
2.【考点】新股出资认缴合同的效力
【答案】首先应确定骐黄公司与鸿捷公司间签订的新股出资认缴协议,自本案所交代的案情来看,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或合同,这是讨论违约责任的前提。其次,骐黄公司也一直未实际地依约缴纳出资,存在客观的违约行为。最后,依《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三种,但在本案中,如果强制要求骐黄公司继续履行也就是强制其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则在结果上会导致强制骐黄公司加入公司组织,从而有违参与或加入公司组织之自由原则,故而鸿捷公司不能主张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至于能否主张骐黄公司的赔偿损失责任,则视鸿捷公司是否因此而遭受损失,以及骐黄公司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这在本案中,鸿捷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乃至整个增资计划未能实施,“对公司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且骐黄公司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鸿捷公司也很难主张该请求权。
【思路点拨】有的考生误认为该协议只是一般的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部分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在骐黄公司违约时,应当按照《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承担责任。考生此时忽略了该协议涉及加入组织体的事项,原则上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强制履行或继续履行的规定。
3.【考点】新股优先认购权
【答案】不可以。丁主张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依据,为《公司法》第34条,即“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不过该条所规定的原股东之优先认购权,主要针对的,是增资之股东大会决议就新股分配未另行规定的情形;而且行使优先认购权还须遵守另一个限制,即原股东只能按其持股比例或实缴出资比例,主张对新增资本的相应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该增资计划并未侵害或妨害丁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也未妨害其股权内容即未影响其表决权重,因此就余下的860万元的新股,丁无任何主张优先认购权的依据。
【思路点拨】考生需掌握在公司新增资本时,公司原股东所享有的新股优先认购权的行使要件,尤其是其中的认购比例要件。有的考生误认为,该增资协议将其中的860万元分配给骐黄公司,已损害丁的新股优先认购权,从而作出错误判断。
4.【考点】股东会决议
【答案】《2号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决议。内容不违法,也未损害异议股东丁的合法利益,程序上,丁的持股比例仅为14%,达不到否决增资决议的三分之一的比例要求。这两个决议均在解决与实施公司增资1000万元的计划,由于《1号股东会决议》难以继续实施,因此《2号股东会决议》是对《1号股东会决议》的替代或者废除,后者随之失效。
【思路点拨】有的考生认为《2号股东会决议》因丁的异议或反对而无效。但是,只要股东会决议不因违法而无效,或者不因违反法定程序、章程规定而被撤销,则就具有合法效力。
5.【考点】公司注册资本经工商登记而生效
【答案】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新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2014年1月2013)后,开始产生新的注册资本亦即新增注册资本的法律效力。因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只有经过工商登记,才能产生注册资本的法定效力;进而在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增加注册资本时,也同样只有在登记完毕后,才能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定效力。
【思路点拨】有的考生误以为,只要经过公司章程的相应修改股东名册变更等,或者只要出资人将其认缴的新股资金打入公司账户中,即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效力。
6.【考点】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答案】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准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认可公司债权人的这项请求权,即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各股东所认缴的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应按照提前到期的方法来处理,进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思路点拨】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对公司的侦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对外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而又有股东在新的出资认缴制下未实际缴纳其出资时,是否可以主张该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就值得讨论。《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所针对的只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该条规定能否适用于本题情形,就需要考生运用其理论知识来予以分析。因此对考生来说,本题具有相当的难度。
案例二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2016/四/四)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解答
1.【考点】让与担保
【答案】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①约定具有合同效力,但是不具有设立担保物权的效力。因为:第一,甲、乙约定以转移汽车所有权的方式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属于让与担保,违反了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种类法定的原则,不能设立此种新型担保物权。第二,但是甲、乙之间就汽车设立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无效事由,甲、乙之间的约定具有合同效力。
②乙对汽车享有的权利是:第一,乙不是汽车所有权人。因为虽然乙取得了汽车的交付并且办理了过户,但是甲和乙特别约定仅把汽车作为担保,属于交付变动机动车所有权的例外。第二,在甲到期不履行借款合同的债务时,乙可以申请拍卖汽车,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乙有权主张补偿。
【思路点拨】本题考查的是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我国《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并未规定让与担保具有物权效力,有考生可能会认为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是无效约定。
2.【考点】无权处分
【答案】不能成立。
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乙不是汽车的所有权人,乙把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根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
【思路点拨】本题重点考查的是无权处分。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有考生可能认为属于无权处分,因此甲得主张该合同无效。
3.【考点】物权变动
【答案】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丙公司构成善意取得。①乙无权处分甲的汽车给丙公司。②丙公司主观上对乙欠缺处分权不知情,构成善意。③乙已经将汽车交付给了丙公司。④丙公司虽然只交付了一半价款,但善意取得不要求实际交付全款,仅要求价格合理即可。综上,丙作为汽车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乙将汽车登记到自己名下。
【思路点拨】本题考查的是特殊动产(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有考生可能认为机动车的所有权让与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从而认为丙公司尚未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进而如乙不同意进行过户登记,则丙公司不能强行要求。
4.【考点】租赁合同;不当得利
【答案】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①丁构成无权出租丙的汽车给戊。无权出卖他人汽车的合同都有效,举重以明轻,无权出租他人的汽车更应有效。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无须出租人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③戊不知道汽车来历,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因为:丁获得租金没有法律上根据,丙因此受到损害,丁无权出租丙的汽车获得利益与丙遭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丁构成不当得利。
【思路点拨】本题考查的租赁合同与不当得利。有考生可能认为丁因为盗取汽车而并非汽车的所有权人,无权将汽车租赁给戊,从而作出错误的答案。
5.【考点】留置权
【答案】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
①自然人戊与己公司之间成立修理合同,不是企业之间的修理合同。本案是民事留置问题,而不是商事留置问题②己公司主张留置权必须以具备同一法律关系为要件。己公司留置的汽车,与其上次另一辆汽车的维修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思路点拨】本题考查的是民事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考生可能会认为本题己公司与自然人戊之间的关系能适用企业间留置,而认为留姓权成立。
6.【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答案】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因为戊系承租人,系汽车的使用权人;庚是己公司的雇员,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己应当承担雇用人(或雇主)责任;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
①机动车致人损害,当机动车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机动车所有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汽车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人是己公司,因汽车是在己公司扣留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②己公司修理人员庚偷开车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辛,应由用人单位己公司承担无过错替代侵权责任。
【思路点拨】本题考查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职务行为。有考生可能认为庚系肇事者,辛只得向庚主张赔偿。
7.【考点】涉及破产的诉讼纠纷管辖
【答案】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应当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思路点拨】本题考查的是涉及破产的诉讼纠纷管辖。有考生对普通民事案件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衔接不熟悉。此外,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能否经由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也可能存在认知盲点。
THE END